公務員甲於辦理工程招標案時,欲圖利競標廠商,因招標瑕疵,致其行為未生圖利結果,經檢察官以圖利罪未遂犯起訴。因圖利罪之法律修正,不再處罰未遂之行為。若甲之圖利未遂行為係在裁判確定前,其法律適用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圖利未遂行為,係在法律變更前所為,故無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
B甲之圖利未遂行為,應依罪刑法定原則之要求,逕依行為時的法律規定論處,不需考慮法律變更問題
C甲之圖利未遂行為,有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應適用新修正之法律規定,不得再對甲為論罪科刑正確答案
D甲之圖利未遂行為,有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且應適用行為時法作為論罪科刑依據
C正確答案
行為後法律修正不罰未遂,依刑法§2-I從舊從輕原則,適用新法對甲不罰。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依刑法§2-I,裁判前法律有變更且新法有利於行為人時適用新法。修法後圖利未遂不罰,對甲最有利,應適用新法,不得論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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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為後法律修正不罰未遂,依刑法§2-I從舊從輕原則,適用新法對甲不罰。
看到『裁判確定前法律有變更』→ 直接套刑法§2-I『從舊從輕』,新法有利從新法。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只要裁判確定前法律有變更,就有比較適用問題,不因行為發生在變更前而排除。這是基礎觀念混淆。
B✕ 陷阱
錯。罪刑法定原則不等於一律適用行為時法。刑法§2-I明文規定『從舊從輕』,新法有利於行為人時應適用新法,此為罪刑法定之例外。
C✓ 正確
正確。依刑法§2-I,裁判前法律有變更且新法有利於行為人時適用新法。修法後圖利未遂不罰,對甲最有利,應適用新法,不得論罪科刑。
D✕ 陷阱
錯。雖有比較適用問題,但新法(不罰未遂)明顯有利於甲,應適用新法而非行為時法。此選項前半對、後半錯。
刑法§2-I 從舊從輕原則
| 情境 | 原則 | 適用法律 | 本題套用 |
|---|
| 裁判前法律變更 | 從舊從輕 | 擇有利者 | 新法不罰→適用新法 |
| 新法有利行為人 | 例外從新 | 新法 | ✅本題情形 |
| 舊法有利行為人 | 原則從舊 | 行為時法 | 不適用 |
| 裁判確定後變更 | 原則不影響 | 原判決 | 不適用 |
B 選項用『罪刑法定』來誤導考生選行為時法。但罪刑法定禁止的是『溯及處罰』,不禁止『溯及有利』。當新法對行為人有利時,適用新法反而符合人權保障,這是刑法§2-I的核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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