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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641單選題

第一審以甲犯刑法第 201 條第 2 項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6 月。檢察官未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甲提起上訴,第二審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改論甲以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第 1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2 年,緩刑 2 年。關於第二審判決之量刑,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適用法條不同,屬第二審法院職權行使之事項,沒有違背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第二審之科刑判決為合法
B雖然刑度較重,但已諭知緩刑,於甲並無不利,未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第二審之科刑判決為合法
C刑度較重,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第二審之科刑判決為違法正確答案
D依第一審、第二審判決所臚列量刑審酌事項多寡,綜合判斷有無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以及罪刑相當原則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依實務決議,第二審改判較輕罪名雖諭知較重主刑,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實質上對被告並無不利,不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為什麼答案是 C

因同時宣告緩刑,整體評價對被告並無不利,並未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本選項認為「違法」係屬錯誤敘述,為本題正解。

考點:適用法條不當例外考點:緩刑宣告有利考點:不利益變更禁止考點:綜合審酌原則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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