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持拾獲之金融卡,盜領被害人之存款,全程經監視器錄影存證,檢察官將錄影光碟作為起訴之證據,法院定期勘驗光碟,經通知被告、辯護人均未到場,法院將光碟之畫面停格列印,附於勘驗筆錄,審判期日未再勘驗光碟,僅向被告提示勘驗筆錄及列印之畫面,並告以要旨後,採為論罪之依據。就法院調查證據之適法性而言,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光碟未經於審判期日當庭勘驗、播放,法院調查證據之程序違法,構成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法院採為論罪之依據,判決違背法令
B光碟中之畫面業經法院實施勘驗,製成勘驗筆錄,並將畫面停格列印附卷,則該筆錄已屬書證,法院依書證之調查程序,就該筆錄內容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後,採為論罪之依據,判決並不違法正確答案
C金融機構之監視錄影光碟,係違法取得之證據,侵犯被告之隱私權,自無證據能力,法院勘驗光碟所取得之畫面與勘驗筆錄,屬毒樹果實,自亦無證據能力,法院採為論罪之依據,判決違背法令
D金融機構之監視錄影光碟,全憑機械力拍攝,並非人之見聞,容易造假,自無證據能力。法院勘驗後作成勘驗筆錄,並非原始證據,縱經勘驗亦無法使無證據能力之證據變成有證據能力,法院採為論罪之依據,判決違背法令
B正確答案
光碟經法院勘驗並製成筆錄後,該筆錄即為書證,審判期日依書證程序提示告以要旨即屬合法調查。
為什麼答案是 B
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勘驗筆錄連同停格列印畫面屬書證性質,依書證調查程序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後採為證據,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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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光碟經法院勘驗並製成筆錄後,該筆錄即為書證,審判期日依書證程序提示告以要旨即屬合法調查。
勘驗筆錄=書證,提示筆錄告以要旨即合法,不必在審判期日重複播放光碟。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實務見解認為光碟經事前勘驗製成筆錄後,審判期日只要提示勘驗筆錄並告以要旨即可,不必重複播放光碟,故非應調查未調查。
B✓ 正確
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勘驗筆錄連同停格列印畫面屬書證性質,依書證調查程序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後採為證據,程序合法。
C✕
金融機構監視錄影係基於營業安全合法設置,非違法取得證據,亦無侵害合理隱私期待,無毒樹果實可言,具證據能力。
D✕
機械性紀錄不存在傳聞法則的可信性疑慮,反而因無人為因素更具客觀性,實務肯認其證據能力,此說與實務見解相反。
光碟證據之調查程序
| 階段 | 程序 | 法律性質 | 調查方式 |
|---|
| 原始光碟 | 勘驗 | 物證/準文書 | 當庭播放勘驗 |
| 勘驗後筆錄 | 作成筆錄+停格列印 | 書證 | 提示、宣讀或告以要旨 |
| 審判期日 | 提示勘驗筆錄 | 書證調查 | 告以要旨即合法 |
A 是最常見陷阱,考生直覺認為光碟必須在審判期日當庭播放才算合法調查。但實務見解認為:光碟一旦經勘驗並製成筆錄,筆錄即轉化為書證,後續依書證程序提示即可,毋須重複勘驗播放。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