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對於精神障礙之被告判處監護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只要確定被告罹患妄想性精神分裂症,法官應判處被告監護處分
B法官必須認定被告之情狀足認有再犯或危害公共之虞,始得判處監護處分正確答案
C法官判決被告之監護處分期間為 3 年,但認為有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官得裁定延長
D被告雖無責任能力,但是法官可以對被告既判處有期徒刑 3 年,又對被告判處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3 年
B正確答案
監護處分須先認定行為人『情狀足認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B為正確
為什麼答案是 B
對。刑法87條明定須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始得施以監護,此為宣告監護的實質要件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監護處分須先認定行為人『情狀足認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B為正確
先抓刑法第87條核心要件『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B符合;再以期間(5年以下、延長須檢察官聲請法院許可)與責任能力區別(19I不罰無罪、19II限制能力併刑)逐一刪去ACD
逐選項分析
A✕
錯。確診精神疾病僅符合19條原因之一,仍須具備『情狀足認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才宣告,非確診即必處監護
B✓ 正確
對。刑法87條明定須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始得施以監護,此為宣告監護的實質要件
C✕
錯。監護期間為『5年以下』非3年;且延長須由檢察官於屆滿前聲請、法院許可(第一次3年以下、之後每次1年以下),非法官逕行裁定延長
D✕
錯。19條第1項無責任能力者係『不罰(無罪)』,不得判有期徒刑;有期徒刑與監護併存係19條第2項限制責任能力(87條第2項)之情形
陷阱一:把監護期間誤記為3年(正確為5年以下,3年是『第一次延長』的期間);陷阱二:誤認延長由『法官裁定』(實為檢察官聲請、法院許可);陷阱三:把19I無責任能力(無罪不罰)與19II限制責任能力(仍判刑+監護)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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