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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636單選題

被告甲於第一審審判程序中,明示同意使用未到庭之乙證人警詢筆錄作為證據,而第一審判決甲有罪後,甲上訴至第二審,於第二審審理程序中,甲竟反對使用乙證人警詢筆錄時,依我國實務見解,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第二審法院應推翻第一審法院作法,不得使用乙之筆錄
B甲於第一審之明示同意,如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5 第 1 項之規定,原則上甲不得反對其於第一審之同意正確答案
C乙證人筆錄係傳聞證據,法院應考量有無其他傳聞證據例外事由,具體判斷該筆錄有無證據能力
D乙證人筆錄並非傳聞證據,甲有權拒絕該證據之使用,二審法院不得使用乙之筆錄作為證據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傳聞同意具程序確定力,第一審合法同意後第二審原則上不得撤回。

為什麼答案是 B

實務見解認為,當事人於第一審依刑訴法第159條之5第1項明示同意後,該同意產生訴訟法上效力,原則上不得於第二審任意撤回反對,以維程序安定。

考點:程序確定力考點:同意之拘束力考點:傳聞例外層次考點:傳聞定義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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