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甲於第一審審判程序中,明示同意使用未到庭之乙證人警詢筆錄作為證據,而第一審判決甲有罪後,甲上訴至第二審,於第二審審理程序中,甲竟反對使用乙證人警詢筆錄時,依我國實務見解,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第二審法院應推翻第一審法院作法,不得使用乙之筆錄
B甲於第一審之明示同意,如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5 第 1 項之規定,原則上甲不得反對其於第一審之同意正確答案
C乙證人筆錄係傳聞證據,法院應考量有無其他傳聞證據例外事由,具體判斷該筆錄有無證據能力
D乙證人筆錄並非傳聞證據,甲有權拒絕該證據之使用,二審法院不得使用乙之筆錄作為證據
B正確答案
傳聞同意具程序確定力,第一審合法同意後第二審原則上不得撤回。
為什麼答案是 B
實務見解認為,當事人於第一審依刑訴法第159條之5第1項明示同意後,該同意產生訴訟法上效力,原則上不得於第二審任意撤回反對,以維程序安定。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傳聞同意具程序確定力,第一審合法同意後第二審原則上不得撤回。
看到「明示同意 + 上訴後反悔」→ 想到同意的程序安定性 → 選 B。
逐選項分析
A✕
第一審同意若合法,具有程序確定力,第二審不得任意推翻,並非一律不得使用。
B✓ 正確
實務見解認為,當事人於第一審依刑訴法第159條之5第1項明示同意後,該同意產生訴訟法上效力,原則上不得於第二審任意撤回反對,以維程序安定。
C✕ 陷阱
既已依第159條之5同意,即取得證據能力,無須再逐一檢視第159條之1至之4等其他傳聞例外,混淆了同意法則與例外事由的適用層次。
D✕
審判外之警詢陳述用以證明其內容真實性,屬典型傳聞證據,本選項前提錯誤,且忽略第一審同意的拘束效果。
傳聞法則同意 (§159-5) 關鍵重點
| 項目 | 要件 | 效果 | 可否撤回 |
|---|
| 明示同意 (第1項) | 當事人明示同意 + 法院認適當 | 取得證據能力 | 原則不可,第二審不得反悔 |
| 擬制同意 (第2項) | 知有傳聞而未異議 | 取得證據能力 | 調查證據完畢前可異議 |
| 其他傳聞例外 | §159-1~§159-4 各要件 | 取得證據能力 | 不涉同意問題 |
C 選項陷阱在於:既已「同意」作為證據,就依§159-5取得證據能力,不需要再去找§159-1~4的其他例外事由。考生容易誤以為要層層檢驗所有傳聞例外,其實同意法則是獨立的傳聞例外,一經合法同意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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