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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614單選題

甲為獨居老人,住在某棟 5 樓公寓的 2 樓,因久病厭世。於家中引火自焚,瞬間引發大火,經鄰居發現,趕緊打電話通知消防隊。消防隊迅速抵達灌水滅火,無其他人傷亡。問甲依刑法成立何罪?

A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正確答案
B第 173 條第 2 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C第 174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D第 174 條第 2 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自己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自己所有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公寓是集合住宅,只要整棟有人使用,即使放火燒自己那層也算『現供人使用住宅』,成立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罪。

為什麼答案是 A

通說採『整體說』:5 樓公寓屬一體建築物,只要任一戶有人居住,整棟即為『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甲故意引火自焚於 2 樓,客觀上已燒燬該公寓,主觀有放火故意,成立 173 條第 1 項。

考點:集合住宅整體說考點:故意 vs 過失考點:客體不符考點:集合住宅陷阱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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