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係 A 公司員工,負責載運電子產品至各地銷售門市,因無法及時送達物件,而遭公司主管嚴厲斥責。女友乙乃向甲建議,既然公司不仁,乾脆在下次送貨時,就將整車產品變賣,甲遂依計行事。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係教唆甲犯業務侵占罪,應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9 條論處正確答案
B乙雖教唆甲犯業務侵占罪,惟乙係無身分之人,應依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29 條,論以普通侵占罪之教唆犯
C乙係與甲共同實行業務侵占罪,應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8 條論處
D乙雖係與甲共同實行業務侵占罪,惟乙係無身分之人,應依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28 條論以普通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A正確答案
業務侵占屬純正身分犯,無身分者教唆有身分者,依刑§31 I 仍成立業務侵占罪之教唆犯。
逐選項解析
A乙係教唆甲犯業務侵占罪,應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9 條論處✓ 正確
B乙雖教唆甲犯業務侵占罪,惟乙係無身分之人,應依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29 條,論以普通侵占罪之教唆犯✕ 易錯陷阱
§31 II 適用於「因身分致刑有重輕或免除」之不純正身分犯(如生母殺嬰)。業務侵占是純正身分犯(因業務持有),非加重事由,不能降格為普通侵占教唆犯。
C乙係與甲共同實行業務侵占罪,應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8 條論處✕ 易錯陷阱
乙僅在謀議階段提供建議,未參與實行變賣行為,不是共同正犯而是教唆犯。本題乙係「建議」甲去做,非與甲共同實行,應適用§29 而非§28。
D乙雖係與甲共同實行業務侵占罪,惟乙係無身分之人,應依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28 條論以普通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錯誤
立即註冊,看完整詳解
這題的完整詳解,註冊就能看 · 每天 2 題免費
精選詳解- 完整逐選項解析
- 秒殺解題技巧與破題關鍵
- 關鍵知識表整理
- 陷阱與易錯提醒
- 同考點歷屆題庫連續刷題與錯題本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