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議謀搶 A 之鑽石,擬由乙、丙實行強盜,甲則開車接應。某日,甲得知 A 帶鑽石要到工廠,即通知乙、丙。乙、丙攜帶刀棍埋伏等候 A,見 A 到達後,乃持刀棍攻擊。搶走鑽石後,由甲開車接應離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應成立普通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B甲、乙、丙應成立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正確答案
C甲應成立強盜罪之教唆犯,乙、丙應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D甲應成立強盜罪之幫助犯,乙、丙應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B正確答案
甲乙丙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攜刀棍攻擊屬加重強盜(結夥攜兇器),三人均成立加重強盜共同正犯。
為什麼答案是 B
三人事前共謀、甲通風接應、乙丙持兇器實行強暴取財,符合共同正犯要件且該當加重強盜罪。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甲乙丙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攜刀棍攻擊屬加重強盜(結夥攜兇器),三人均成立加重強盜共同正犯。
甲雖未在場動手,但事前謀議、事中通風、事後接應,屬共同正犯的分工,非教唆或幫助;乙丙攜刀棍攻擊符合加重強盜要件。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乙丙持刀棍攻擊已符合攜帶兇器等加重要件,不是單純普通強盜,此選項誤把加重情形當普通強盜。
B✓ 正確
三人事前共謀、甲通風接應、乙丙持兇器實行強暴取財,符合共同正犯要件且該當加重強盜罪。
C✕ 陷阱
甲有事前謀議並負責接應等行為分擔,屬共同正犯而非僅教唆他人犯罪,此選項誤認甲的角色定位。
D✕ 陷阱
甲的接應行為屬於犯罪計畫中的分工部分,具有功能性支配,應論共同正犯而非僅為幫助犯。
共同正犯 vs 教唆犯 vs 幫助犯
| 身分 | 要件 | 本案甲是否符合 |
|---|
| 共同正犯 | 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含事前謀議、接應等功能性分工) | 符合:甲參與謀議、通風、接應 |
| 教唆犯 | 使原無犯意之人產生犯意 | 不符:甲乙丙為共同謀議,非單方引起犯意 |
| 幫助犯 | 對犯罪提供助力但無犯意聯絡之行為分擔 | 不符:甲角色為犯罪計畫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
考生容易把甲的角色誤判為教唆或幫助犯,忽略甲事前參與謀議、事中通風、事後接應等行為,其實已具備功能性支配的共同正犯要件;也容易忽略乙丙攜帶兇器已構成加重強盜,誤選普通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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