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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623單選題

甲持刀砍殺其妻 A 後,見 A 重傷倒地,央請鄰居醫師 B 救治,A 得免於死。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尚屬預備階段
B甲之行為已進入著手階段,但僅為未了未遂
C甲之行為不能發生結果,係不能未遂
D甲雖未親自救治 A,仍可成立中止犯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實行終了後積極防果,只要有誠摯努力使結果不發生即成立中止未遂,不必親自為之。

為什麼答案是 D

實行終了後,行為人只須『因己意積極防止結果發生』即可成立中止犯。央請醫師 B 救治並成功救回 A,屬誠摯努力之防果行為,縱非親自救治亦可成立中止犯(刑§27 I)。

考點:預備vs著手考點:既了vs未了未遂考點:不能未遂考點:中止犯防果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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