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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52單選題

甲花錢僱請乙殺A,支付前金,約定事成之後給付後酬,乙於砍殺A數刀之後,不忍A之幼子在旁哭求,遂召救護車,乙於救護車抵達之前,即行離去,A因救護車即時救援送醫倖免於難。就甲所為之論處,何者正確?

A共同殺人未遂
B共同殺人中止未遂
C教唆殺人未遂正確答案
D教唆殺人中止未遂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甲出錢僱乙殺A,屬教唆犯;乙中止行為救援成功屬中止未遂,但中止效果不及於教唆犯甲,甲僅成立教唆殺人未遂。

為什麼答案是 C

甲以金錢使原無犯意之乙產生殺人決意,屬教唆犯。A未死亡,乙之行為停於未遂,甲依刑法第29條成立教唆殺人未遂。

考點:共同正犯要件考點:中止不及他人考點:教唆未遂考點:中止專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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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