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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511單選題

監所管理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共同對受刑人A反覆實施傷害行為,含毆打、強灌辣椒水、罰坐冰塊…等。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兩人均應成立傷害罪之接續犯,且為共同正犯
B甲應成立凌虐人犯罪之直接正犯,乙應成立傷害罪之直接正犯
C甲應成立凌虐人犯罪之直接正犯,乙因無公務員身分,只能成立該罪之幫助犯
D甲乙兩人均應成立凌虐人犯罪之共同正犯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無身分者與有身分之公務員共同實行凌虐人犯,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無身分者亦論以凌虐人犯罪之共同正犯。

為什麼答案是 D

甲具備特定身分成立凌虐人犯罪;乙雖無公務員身分,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與甲共同實行,依法擬制為凌虐人犯罪之共同正犯(但得減輕其刑)。

考點:凌虐人犯罪考點:純正身分犯考點:共同正犯考點:身分犯共犯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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