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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529單選題

甲犯竊盜及妨害自由二罪,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對二罪均予以起訴。檢察官對甲所犯二罪之起訴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甲一人犯二罪,檢察官得予以合併起訴
B因甲所犯二罪,乃各自獨立之罪,檢察官僅能為分別起訴正確答案
C因甲一人犯二罪,檢察官得先起訴一罪,後再為另一罪之追加起訴
D因甲一人犯二罪,檢察官得先起訴一罪,後再為另一罪之獨立起訴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一人犯數罪屬相牽連案件,檢察官可合併、分別或追加起訴,不限於分別起訴。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僅能分別起訴」過於絕對。一人犯數罪雖為獨立之罪,但因屬相牽連案件,檢察官有合併、分別、追加起訴等多種選擇,非僅能分別起訴。此為本題答案。

考點:合併起訴考點:起訴方式彈性考點:追加起訴考點:獨立起訴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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