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應可確認起訴效力所及範圍及適用法條
B法院可命檢察官提出證物及相關證據文書
C法院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項證據不能於審判期日主張
D法院依法適用簡式審判程序者,傳聞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作為證據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簡式審判程序排除傳聞法則限制,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使用,D 選項概念顛倒。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刑訴法第159條第2項明定: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中,傳聞法則不適用。故傳聞證據『得』於審判期日作為證據,D 與法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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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簡式審判程序排除傳聞法則限制,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使用,D 選項概念顛倒。
記住:簡式審判=簡化證據調查,傳聞法則『不適用』,反而更容易採信證據。
逐選項分析
A✕
準備程序目的之一就是確認起訴範圍及適用法條,釐清審理標的,刑訴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明定,敘述正確。
B✕
刑訴法第27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準備程序可曉諭檢察官、辯護人提出證據,法院自得命檢察官提出證物及文書,敘述正確。
C✕ 陷阱
刑訴法第273條第2項:準備程序中,法院就證據能力有無之意見,認為無證據能力者,該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敘述正確。
D✓ 正確
錯誤!刑訴法第159條第2項明定: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中,傳聞法則不適用。故傳聞證據『得』於審判期日作為證據,D 與法條相反。
傳聞法則適用範圍
| 程序類型 | 傳聞法則 | 證據調查 | 法條 |
|---|
| 通常審判程序 | 適用 | 完整調查 | §159 I |
| 簡式審判程序 | 不適用 | 簡化 | §159 II |
| 簡易程序 | 不適用 | 書面審理 | §159 II |
| 協商程序 | 不適用 | 簡化 | §159 II |
D 將『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故意寫反成『傳聞證據不得作為證據』。簡式審判正因被告認罪,才簡化證據法則、排除傳聞限制,考生易被『傳聞證據』四字誤導以為嚴格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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