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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539單選題

甲委任律師為自訴人代理人,自訴乙犯誹謗罪嫌,法院審理時,甲希望由其女兒丙擔任輔佐人,陪伴其出席並代其陳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已委任律師為自訴人代理人,故不得再有輔佐人到庭陳述意見
B丙應以書狀向法院聲請要擔任甲的輔佐人,待法院裁定許可,丙始得擔任甲的輔佐人
C輔佐人是為加強被告的訴訟防禦能力而存在,甲是自訴人,故不得有輔佐人到庭陳述意見
D丙可於審判期日當庭以言詞陳明為甲之輔佐人,即可為甲之輔佐人而到庭陳述意見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輔佐人聲請採言詞或書狀均可,於審判期日當庭陳明即可,自訴人亦得有輔佐人。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刑訴法第35條,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等,得於審判中以書狀或言詞陳明為輔佐人,丙為甲之女兒(直系血親)當庭陳明即可。

考點:代理人≠輔佐人考點:聲請方式考點:適用主體考點:輔佐人資格與程序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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