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委任律師為自訴人代理人,自訴乙犯誹謗罪嫌,法院審理時,甲希望由其女兒丙擔任輔佐人,陪伴其出席並代其陳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已委任律師為自訴人代理人,故不得再有輔佐人到庭陳述意見
B丙應以書狀向法院聲請要擔任甲的輔佐人,待法院裁定許可,丙始得擔任甲的輔佐人
C輔佐人是為加強被告的訴訟防禦能力而存在,甲是自訴人,故不得有輔佐人到庭陳述意見
D丙可於審判期日當庭以言詞陳明為甲之輔佐人,即可為甲之輔佐人而到庭陳述意見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依刑訴法第35條,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等,得於審判中以書狀或言詞陳明為輔佐人,丙為甲之女兒(直系血親)當庭陳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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