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背信罪與詐欺罪、侵占罪之論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背信與侵占罪性質為身分犯正確答案
B背信與詐欺罪之成立,以行為致生損害於他人之財產或利益為結果要素正確答案
C背信與侵占罪之成立,以行為人僅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為限
D利用受委任處理事務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委任人交付財物,應成立背信罪與詐欺罪,兩罪數罪併罰
E利用受委任處理事務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所持有委任人之物侵占入己,應成立背信罪與侵占罪,兩罪數罪併罰
A、B正確答案
背信罪與侵占罪皆為身分犯,且背信與詐欺罪皆以財產或利益受損害為結果要素。
為什麼答案是 A、B
背信罪須具備「為他人處理事務」之身分,侵占罪須具備「持有他人之物」之身分,兩者皆屬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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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背信罪與侵占罪皆為身分犯,且背信與詐欺罪皆以財產或利益受損害為結果要素。
判斷各罪的構成要件與競合關係:背信與侵占皆要求特定身分(處理事務、持有物);背信與詐欺皆須造成財產損害;背信罪意圖不限於不法所有;一行為同時觸犯背信與詐欺/侵占時,應論以想像競合或法條競合,而非數罪併罰。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背信罪須具備「為他人處理事務」之身分,侵占罪須具備「持有他人之物」之身分,兩者皆屬身分犯。
B✓ 正確
背信罪法條明文規定須「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詐欺罪在實務與學說上亦要求具備「財產損害」之不成文結果要素。
C✕ 陷阱
背信罪之主觀意圖包含「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並不限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D✕
利用受委任處理事務之機會施以詐術,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背信罪與詐欺罪,應依刑法第55條論以想像競合犯,而非數罪併罰。
E✕
侵占罪本身即含有背信之性質,實務見解認為兩者為法條競合(特別關係),僅論以侵占罪即可,不另論背信罪,更非數罪併罰。
關鍵知識表
| concept | description |
|---|
| 背信罪 | 身分犯(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主觀須有意圖為自己/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客觀須致生財產或利益損害。 |
| 侵占罪 | 身分犯(持有他人之物之人),主觀須有意圖為自己/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
| 罪數競合 | 一行為觸犯背信與詐欺為想像競合;觸犯背信與侵占為法條競合(侵占罪優先適用)。 |
背信罪要求「為他人處理事務」的委任關係,侵占罪則要求「持有他人之物」的占有關係,兩者都是身分犯,沒這層關係就不成立。背信與詐欺都要造成財產或利益實際受損,光有欺騙行為但對方沒損失也不構成。考生最容易誤踩的坑是:同一個行為同時符合多個罪名時,要先判斷是「想像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還是「法條競合」(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只論一罪),千萬別誤認成數罪併罰分別量刑。關鍵判斷:看行為人的動作是一個還是多個,以及法條之間是否有特別與普通的從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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