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律師、法官與檢察官的專業性,對於其兼職有一定之限制,下列關於其兼職之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在不影響職務範圍內可兼任私立學校之董事
B法官可管理自己與家庭成員之財產,並購買公債進行投資正確答案
C律師只要不親自經營,但可為理財目的投資舞廳,成為股東
D律師可經由選舉擔任地方民選縣市首長後,仍可同時繼續執行律師業務
B正確答案
法官檢察官受法官法兼職限制,律師受律師法及倫理規範限制,理財投資與兼任公務員為常考考點。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法官法》第15條,法官管理自己或家庭之財產不適用禁止營商之規定,購買公債屬合法理財,檢察官亦同。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法官檢察官受法官法兼職限制,律師受律師法及倫理規範限制,理財投資與兼任公務員為常考考點。
法官/檢察官禁兼董事、禁營商(理財除外);律師禁兼公務員(民選首長不行)、禁投資特種營業(舞廳不行)。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法官法》第15條及第89條,檢察官準用法官規定,絕對禁止兼任公私立學校董事,無「不影響職務」之例外。
B✓ 正確
依《法官法》第15條,法官管理自己或家庭之財產不適用禁止營商之規定,購買公債屬合法理財,檢察官亦同。
C✕
依《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法》規定,律師不得經營商業,且嚴禁投資特種營業(如舞廳),縱未親自經營亦不可。
D✕
依《律師法》規定,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地方民選縣市首長依法屬公務員,當選後必須停止執行律師業務。
法律人兼職限制大比拼
| 身分 | 營商/投資限制 | 兼職/兼任限制 |
|---|
| 法官/檢察官 | 禁營商;但管理自己/家庭財產(如買公債)除外 | 禁兼公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等 |
| 律師 | 禁營商;禁投資特種營業(如舞廳) | 禁兼任公務員(如民選首長) |
選項A以「不影響職務範圍內」作為誘餌,但《法官法》對兼任公私立學校董事是「絕對禁止」,沒有不影響職務就可兼任的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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