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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546單選題

律師法第29條規定,律師不得有足以損及其名譽或信用之行為。下列何者情形並不牴觸該規定?

A律師任由其受僱事務員撰寫告訴狀,亦未親自審核其內容,即由當事人持以提出告訴
B律師因疏忽未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但無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之行為正確答案
C律師就未親見之事實為見證之簽署
D律師未查明當事人之真實身分,即對內容繕打完成、當事人欄空白之合約書為「鑑證」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律師因過失漏報所得且無逃漏稅惡意,不屬損及名譽信用之行為;未審核狀紙、虛偽見證或盲目鑑證皆嚴重違反倫理。

為什麼答案是 B

單純因疏忽漏報所得,無逃漏稅之不正當惡意,屬稅務行政疏失,不構成損及律師名譽或信用之行為。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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