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第29條規定,律師不得有足以損及其名譽或信用之行為。下列何者情形並不牴觸該規定?
A律師任由其受僱事務員撰寫告訴狀,亦未親自審核其內容,即由當事人持以提出告訴
B律師因疏忽未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但無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之行為正確答案
C律師就未親見之事實為見證之簽署
D律師未查明當事人之真實身分,即對內容繕打完成、當事人欄空白之合約書為「鑑證」
B正確答案
律師因過失漏報所得且無逃漏稅惡意,不屬損及名譽信用之行為;未審核狀紙、虛偽見證或盲目鑑證皆嚴重違反倫理。
為什麼答案是 B
單純因疏忽漏報所得,無逃漏稅之不正當惡意,屬稅務行政疏失,不構成損及律師名譽或信用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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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律師因過失漏報所得且無逃漏稅惡意,不屬損及名譽信用之行為;未審核狀紙、虛偽見證或盲目鑑證皆嚴重違反倫理。
抓關鍵字「疏忽」與「無不正當方法」。A、C、D皆為嚴重違反律師專業義務與誠信之行為,僅B屬單純行政疏失。
逐選項分析
A✕
律師未盡監督與審核義務,任由事務員代筆且未閱覽即提出,嚴重違反專業責任,損及信用。
B✓ 正確
單純因疏忽漏報所得,無逃漏稅之不正當惡意,屬稅務行政疏失,不構成損及律師名譽或信用之行為。
C✕
見證必須親見親聞,未親見事實卻簽署見證,屬虛偽不實之行為,嚴重破壞律師信用。
D✕
鑑證需確認當事人身分與真意,未查明身分即對空白欄位合約鑑證,違反專業注意義務,損及信用。
律師名譽與信用維護行為對照
| 行為類型 | 具體情形 | 是否損及名譽/信用 |
|---|
| 文書審核 | 任由事務員撰寫且未審核即提出 | 是 (違反專業義務) |
| 稅務申報 | 疏忽漏報所得,無逃漏稅惡意 | 否 (單純行政疏失) |
| 見證業務 | 未親見事實即簽署見證 | 是 (虛偽不實) |
| 鑑證業務 | 未查明身分即對空白合約鑑證 | 是 (違反注意義務) |
考生易將「未申報所得」直接等同於「逃漏稅」而認為有損信用。關鍵在於選項B強調「因疏忽」且「無不正當方法」,屬單純過失之行政疏失,與故意欺瞞之逃漏稅在倫理評價上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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