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之婦人甲,與男子乙通姦,經甲之配偶丙協同司法警察當場查獲,欲對甲、乙二人追訴,後經甲懇求,丙決定原諒其妻甲,乃僅對乙向檢察官提出相姦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檢察官須對甲乙二人均予以起訴
B丙因宥恕其配偶之通姦行為,對乙喪失告訴權,檢察官對本案僅能為不起訴處分正確答案
C檢察官受限於告訴效力,僅得對乙加以起訴
D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告訴效力雖及於所有共犯,但檢察官仍得選擇起訴的對象
B正確答案
配偶對通姦一方宥恕未告訴,依實務見解視為對全體共犯不可分,喪失告訴權,全案不起訴。
為什麼答案是 B
丙對甲宥恕未提出告訴,依實務見解此宥恕效力及於相姦之乙,丙對乙也喪失告訴權,全案應為不起訴處分。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配偶對通姦一方宥恕未告訴,依實務見解視為對全體共犯不可分,喪失告訴權,全案不起訴。
通姦罪已於106年釋字791號解釋後除罪化,但本題命題時通姦罪仍存在,考的是告訴不可分的「主觀不可分」概念:對配偶宥恕=對全體共犯喪失告訴權。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告訴不可分是指告訴權喪失或撤回效力及於全體共犯,並非強迫起訴全部人,此選項方向錯誤。
B✓ 正確
丙對甲宥恕未提出告訴,依實務見解此宥恕效力及於相姦之乙,丙對乙也喪失告訴權,全案應為不起訴處分。
C✕ 陷阱
此選項誤以為告訴效力限制檢察官僅能對乙起訴,忽略丙對甲宥恕已使全案喪失告訴權。
D✕ 陷阱
告訴不可分確實使效力及於共犯,但本題重點是丙已喪失告訴權,並非檢察官仍可自由選擇起訴對象。
告訴不可分(主觀不可分)概念
| 情況 | 效力 |
|---|
| 告訴一人 | 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
| 撤回告訴一人 | 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且不得再告 |
| 對配偶通姦宥恕不告訴 | 實務認宥恕效力及於相姦人,喪失對其告訴權 |
考生易將告訴不可分理解為「必須對全部共犯起訴」,實則是指告訴權「喪失或撤回」的效力會及於全體共犯,本題丙對甲宥恕不告訴,此不告訴(等同未行使告訴權)效力及於乙,導致對乙也喪失告訴權。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