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係A之父,因經濟困頓,又需照料極重度智能障礙之A,身心俱疲,遂萌輕生念頭,決意帶同A共赴黃泉。甲帶領A往海邊之消波塊上,示意A跟隨一起跳海,A因而溺水死亡。甲遭海浪打回岸邊,於是打消自殺念頭,甲成立何罪?
A殺人罪正確答案
B遺棄致死罪
C加工自殺罪
D謀為同死之加工自殺罪
A正確答案
極重度智障者無自由意思,不能成立加工自殺或謀為同死,甲利用其無意識行為致死,成立殺人罪。
為什麼答案是 A
A 為極重度智能障礙者,無自由決定生死的意思能力,甲帶其跳海致死,屬利用無責任能力人作為工具之間接正犯,成立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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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極重度智障者無自由意思,不能成立加工自殺或謀為同死,甲利用其無意識行為致死,成立殺人罪。
看到『極重度智能障礙』→ 被害人無意思能力 → 加工自殺全部排除 → 直接殺人罪。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A 為極重度智能障礙者,無自由決定生死的意思能力,甲帶其跳海致死,屬利用無責任能力人作為工具之間接正犯,成立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
B✕
遺棄致死罪以『遺棄』即離去或不為必要扶助為要件,本題甲係積極帶A跳海致死,屬積極殺害行為,非消極遺棄,不成立遺棄致死罪。
C✕ 陷阱
加工自殺罪(第275條)以被害人有自由決意自殺之意思能力為前提。A為極重度智障者,根本無法理解自殺意義,不可能『自殺』,故甲非加工其自殺,而是殺人。
D✕ 陷阱
謀為同死之加工自殺(第275條第3項減免)仍須以被害人有自殺意思為前提。A既無意思能力可『謀議同死』,甲不能主張此減輕事由,仍成立殺人罪。
殺人罪 vs 加工自殺罪 區別關鍵
| 罪名 | 被害人意思 | 行為態樣 | 法條 |
|---|
| 普通殺人罪 | 無/違反其意思 | 行為人主導致死 | §271 |
| 加工自殺罪 | 有自殺意思 | 教唆或幫助他人自殺 | §275 I |
| 謀為同死 | 雙方合意同死 |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275 III |
| 本題 | A 無意思能力 | 甲利用其為工具 | §271 殺人 |
本題陷阱在『謀為同死』的情境包裝,誘使考生選 D。但加工自殺全系列罪名的大前提是『被害人有自殺意思』,A 為極重度智障者連自殺概念都無法理解,自始不符要件,應回歸普通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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