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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54單選題

甲是書記官,承諾幫助受有罪判決人乙逃避刑事執行。在接受乙所贈送之50萬元後,交給妻子丙並告知實情,後來丙去購買黃金以掩飾來源。關於甲、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成立收受贓物罪
B甲與丙成立收受贓物罪之共同正犯
C甲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
D丙成立隱匿刑事證據罪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賄款侵害國家法益而非財產犯罪所得,不構成刑法上的「贓物」;隱匿自己犯罪證據不罰,隱匿他人犯罪證據則成立隱匿刑事證據罪。

為什麼答案是 D

丙明知50萬元為甲受賄的犯罪所得(即甲犯罪的物證),仍將其購買黃金以掩飾來源,屬於隱匿「關係他人(甲)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完全符合刑法第165條隱匿刑事證據罪的構成要件。

考點:贓物罪客體考點:共同正犯考點:隱匿自己證據考點:隱匿他人證據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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