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書記官,承諾幫助受有罪判決人乙逃避刑事執行。在接受乙所贈送之50萬元後,交給妻子丙並告知實情,後來丙去購買黃金以掩飾來源。關於甲、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成立收受贓物罪
B甲與丙成立收受贓物罪之共同正犯
C甲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
D丙成立隱匿刑事證據罪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丙明知50萬元為甲受賄的犯罪所得(即甲犯罪的物證),仍將其購買黃金以掩飾來源,屬於隱匿「關係他人(甲)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完全符合刑法第165條隱匿刑事證據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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