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的加重條件?
A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之者
B以藥劑犯之者
C利用自用交通工具犯之者正確答案
D侵入住宅犯之者
C正確答案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6款交通工具加重事由限於『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自用交通工具不屬之,故(C)非加重條件,答案C正確。
為什麼答案是 C
非加重條件(本題答案)。§222Ⅰ⑥規定為『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如計程車、公車、客運),並不包含『自用交通工具』,故C不符法定加重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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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6款交通工具加重事由限於『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自用交通工具不屬之,故(C)非加重條件,答案C正確。
1.列出§222Ⅰ各款加重事由。2.逐項比對選項。3.注意第6款限『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營業性),非『自用』。4.(C)措辭為自用,不符法定要件,故非加重條件。
逐選項分析
A✕
屬加重條件。對應§222Ⅰ②『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之者』,因被害人年幼發育未全、無力抵抗而加重。
B✕
屬加重條件。對應§222Ⅰ④『以藥劑犯之者』,例如施用迷藥、麻醉藥劑使被害人喪失抗拒能力。
C✓ 正確
非加重條件(本題答案)。§222Ⅰ⑥規定為『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如計程車、公車、客運),並不包含『自用交通工具』,故C不符法定加重要件。
D✕
屬加重條件。對應§222Ⅰ⑦『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性質上為結合犯,侵入住居為加重構成要件要素。
陷阱在第6款『交通工具』。法條限定『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營業用、公共運輸),選項偷換成『自用交通工具』即不符要件。考生若只記『交通工具』三字易誤選為加重條件而落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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