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甲偵辦現行犯乙竊盜案件,因乙堅不透露自己姓名及共犯之情形,甲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向法院聲請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姓名不明,主體不明,法院應駁回羈押之聲請
B乙堅不透露真實姓名,應於查出真實姓名後,始得聲請羈押
C乙姓名不明,應派警跟蹤以防逃亡,但不得聲請羈押
D乙為現行犯,縱姓名不明,仍可記載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五官、身高、體重)並照相後聲請羈押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被告姓名不明時,可記載足資辨別之特徵並照相以特定主體,只要符合法定要件,仍可合法向法院聲請羈押。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刑事訴訟法理,被告姓名不明時可記載特徵並照相以特定主體,合法聲請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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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被告姓名不明時,可記載足資辨別之特徵並照相以特定主體,只要符合法定要件,仍可合法向法院聲請羈押。
姓名不明不代表不能羈押!只要能用「特徵、照相、指紋」等方式特定被告身分,且符合羈押要件,檢察官即可合法聲請。
逐選項分析
A✕
姓名不明仍可透過特徵、照相等方式特定被告主體,法院不應僅因姓名不明即駁回聲請。
B✕
不須等待查出真實姓名,只要記載足資辨別之特徵特定主體,即可依法聲請羈押。
C✕
姓名不明並非不得聲請羈押之法定事由,若符合羈押要件且有必要性,仍可聲請。
D✓ 正確
依刑事訴訟法理,被告姓名不明時可記載特徵並照相以特定主體,合法聲請羈押。
被告身分特定方式對照表
| 情形 | 特定方式 | 能否聲請羈押 |
|---|
| 姓名、年籍明確 | 記載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 能(符合要件即可) |
| 姓名不明(如現行犯拒吐實) | 記載足資辨別之特徵(五官、身高、體重等)、照相、按捺指紋 | 能(特徵可特定主體) |
考生容易將「姓名不明」等同於「主體不明」而誤認無法聲請羈押。實際上,刑事訴訟法允許以「特徵、照相、指紋」等方式特定被告,只要主體能被特定且符合羈押要件,姓名不明絕非阻卻羈押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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