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無故侵入A所有之倉庫,以之為居所長達12年。A知悉後要求甲離開,仍不退去,A乃提起告訴,甲抗辯侵入住居罪為最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時效為10年,追訴時效已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追訴時效已完成,不得再為追訴
B追訴時效已完成,不得再為告訴
C追訴時效尚未開始,並無完成問題正確答案
D因無停止事由,期間已超過10年,故時效應已完成
E行為尚未終了前,並無停止時效的問題正確答案
C、E正確答案
侵入住居罪為繼續犯,追訴權時效自行為終了(離開)之日起算;甲尚未離開,時效尚未開始,故無時效完成或停止的問題。
為什麼答案是 C、E
依刑法第80條第2項規定,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追訴權時效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甲未離開,行為未終了,時效尚未開始,並無完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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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侵入住居罪為繼續犯,追訴權時效自行為終了(離開)之日起算;甲尚未離開,時效尚未開始,故無時效完成或停止的問題。
繼續犯的追訴權時效「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甲還沒搬走,犯罪行為未終了,時效根本還沒開始跑!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侵入住居罪為繼續犯,追訴權時效自行為終了(離開)之日起算。甲尚未離開倉庫,犯罪行為尚未終了,時效根本尚未開始,並未完成。
B✕
追訴權時效尚未開始起算,並無完成之問題。此外,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6個月)是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與追訴權時效無涉。
C✓ 正確
依刑法第80條第2項規定,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追訴權時效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甲未離開,行為未終了,時效尚未開始,並無完成問題。
D✕
時效根本尚未開始起算,自然沒有期間經過10年或有無停止事由的問題。
E✓ 正確
時效停止的前提是「時效已經開始進行」。既然甲的行為尚未終了,時效尚未開始起算,自然沒有時效停止的問題。
狀態犯與繼續犯之追訴權時效比較
| 犯罪類型 | 定義與特徵 | 追訴權時效起算點 | 常見舉例 |
|---|
| 狀態犯 | 犯罪既遂後,不法狀態雖持續,但犯罪行為已終了 | 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 竊盜罪、重婚罪 |
| 繼續犯 | 犯罪既遂後,不法狀態與犯罪行為同時持續 | 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 侵入住居罪、私行拘禁罪 |
考生常誤以為侵入當下犯罪即終了,進而開始計算10年時效。實際上侵入住居罪為「繼續犯」,只要行為人未離開,犯罪行為就持續進行中,追訴權時效連起算都還沒開始,更遑論時效完成或停止。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