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藏匿隱避人犯罪與頂替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同一犯人,先予藏匿,復頂替應訊在後,僅成立藏匿人犯罪正確答案
B對同一犯人,先藏匿之於前,復使之離境而隱避在後,僅成立藏匿人犯罪
C犯人自行隱避,現行法並未以之為罪;教唆他人隱避自己,亦不成立隱避人犯罪之教唆犯
D一行為而同時藏匿同案之數名共同被告,僅成立一藏匿人犯罪
A正確答案
藏匿與頂替為階段行為,實務認吸收關係應從後行為之頂替罪論處,非藏匿罪。
為什麼答案是 A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24上4974)認為,對同一犯人先藏匿後頂替,藏匿行為為頂替所吸收,應成立頂替罪,而非藏匿人犯罪。本題為反向題,此敘述錯誤即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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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藏匿與頂替為階段行為,實務認吸收關係應從後行為之頂替罪論處,非藏匿罪。
口訣:「後行為吸收前行為」→ 先藏匿後頂替,成立頂替罪(較後、較重的評價)。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24上4974)認為,對同一犯人先藏匿後頂替,藏匿行為為頂替所吸收,應成立頂替罪,而非藏匿人犯罪。本題為反向題,此敘述錯誤即為正解。
B✕
先藏匿後使其離境隱避,兩者均屬藏匿人犯罪之範疇(隱避為藏匿之延伸),屬接續犯,成立單一藏匿人犯罪。敘述正確。
C✕
犯人自行隱避不構成犯罪(無期待可能性),故教唆他人隱避自己亦不成立教唆犯。實務一貫見解,敘述正確。
D✕
一行為藏匿數共同被告,雖侵害數個國家司法權法益,但實務認為係一行為,僅成立一藏匿人犯罪(單純一罪或想像競合從一重)。敘述正確。
藏匿人犯罪 vs 頂替罪競合關係
| 行為順序 | 前行為 | 後行為 | 成立罪名 |
|---|
| 先藏匿→後頂替 | 藏匿 | 頂替 | 頂替罪(吸收前者) |
| 先頂替→後藏匿 | 頂替 | 藏匿 | 頂替罪 |
| 先藏匿→後使隱避 | 藏匿 | 隱避 | 藏匿人犯罪 |
| 一行為藏匿數人 | — | — | 一藏匿人犯罪 |
考生易誤以為「先做的行為」或「較重的行為」吸收後行為,而選 A 為正確。實務見解恰好相反:頂替行為在後,吸收前階段的藏匿,最終論以頂替罪。本題為反向題,A 敘述錯誤,故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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