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刑法偽造文書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A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乃處罰「有形偽造」,亦即無製作權者以他人名義作成文書,至於文書內容是否真實,並非所問正確答案
B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乃處罰「無形偽造」,亦即所登載之內容不實,且製作人與名義人不符
C畢業證書遺失,自行偽造一張畢業證書,只要內容是真實且與原來證書一模一樣,並不成立犯罪
D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必須一經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始成立本罪。如果公務員尚有實質審查之義務,並於審查後方為一定之記載,則不成立本罪正確答案
E公務員不確定所登載於公文書之內容是否真實,也未加以求證就予以登載,成立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A、D正確答案
刑法偽造文書分「有形偽造」(冒用名義)與「無形偽造」(內容不實)。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限於公務員僅具「形式審查權」始成立。
為什麼答案是 A、D
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處罰「有形偽造」,即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只要冒用名義即成立本罪,至於文書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是否真實,在所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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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偽造文書分「有形偽造」(冒用名義)與「無形偽造」(內容不實)。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限於公務員僅具「形式審查權」始成立。
「有形偽造」看名義人是否被冒用;「無形偽造」看內容是否不實。第214條關鍵字:公務員僅有「形式審查權」;第213條須「明知」(直接故意)。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處罰「有形偽造」,即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只要冒用名義即成立本罪,至於文書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是否真實,在所不問。
B✕ 陷阱
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處罰「無形偽造」,是指「有製作權人」製作內容不實的文書。選項稱「製作人與名義人不符」屬於有形偽造的定義,敘述錯誤。
C✕ 陷阱
畢業證書之製作權在於學校,縱使內容真實,自己冒用學校名義重新製作,仍屬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之「有形偽造」,成立刑法第212條特種文書偽造罪。
D✓ 正確
依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須公務員僅具「形式審查權」(一經申報即有登載義務)始成立;若具「實質審查權」,則不成立本罪。
E✕
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要件為「明知」為不實事項。依實務見解,「明知」僅限於「直接故意」。不確定而未求證僅屬間接故意(未必故意)或過失,不成立本罪。
偽造文書罪之「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
| 類型 | 意義 | 審查重點 | 相關法條 |
|---|
| 有形偽造 | 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 | 製作人與名義人是否相符 | 第210條(私)、第211條(公)、第212條(特種) |
| 無形偽造 | 有製作權人登載不實內容 | 文書內容是否真實 | 第213條(公)、第214條(使公務員)、第215條(業務) |
偽造文書罪最容易搞混的就是「有形」跟「無形」。記住:有形偽造是「冒用別人名義」,像偽造簽名;無形偽造是「內容說謊」,名義人是真的但寫假話。更關鍵的是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成立條件——公務員必須只有「形式審查權」才會成罪,因為他無權也無從查證內容真假,只能依申請人說法登載。如果公務員有實質審查權,那就不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而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判斷時先看名義真假,再看公務員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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