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公司經營不善倒閉並積欠大批債務,為防止其自家住宅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拍賣,乃與其朋友乙共謀虛偽簽立假借據,並訂立虛偽的抵押權設定契約,持之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將其自家住宅虛偽設定高額抵押權給乙。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甲、乙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之共同正犯
B甲、乙應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正確答案
C甲、乙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D甲、乙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答案與詳解
地政機關對於抵押權設定登記僅有「形式審查權」。甲、乙明知為不實事項,仍持虛偽契約使地政機關公務員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上,足以生損害於地政機關管理之正確性及債權人,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