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為虛偽陳述」之涵義,有關證人在法院具結後所為之陳述,按照我國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A證人明知客觀存在的事實,卻證述:「忘記了」,仍屬虛偽陳述
B證人陳述根據自己意見所作之判斷,並非虛偽陳述正確答案
C證人所為與客觀真實不符陳述,不為法院採納者,不構成偽證罪
D證人違反客觀真實的陳述,若是在民事案件所作,不構成偽證罪
B正確答案
偽證罪為抽象危險犯,處罰「積極」陳述不實客觀事實;消極說忘記、表達個人意見判斷,或法院最終未採信,皆不影響或不構成偽證罪。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最高法院 29 年上字第 2341 號判例明示,證人根據自己意見所作之判斷,並非對「客觀事實」之陳述,縱與事實不符,亦不構成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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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偽證罪為抽象危險犯,處罰「積極」陳述不實客觀事實;消極說忘記、表達個人意見判斷,或法院最終未採信,皆不影響或不構成偽證罪。
偽證罪罰的是「捏造客觀事實」。說「忘記了」是消極不陳述;「個人意見」不是客觀事實;本罪是抽象危險犯,講完就成立,不論法院信不信、民事刑事都適用。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實務見解認為,證人明知事實卻稱「忘記了」或「不知道」,屬於消極隱匿不為陳述,並非「積極」為虛偽陳述,因此不構成偽證罪。
B✓ 正確
依最高法院 29 年上字第 2341 號判例明示,證人根據自己意見所作之判斷,並非對「客觀事實」之陳述,縱與事實不符,亦不構成偽證罪。
C✕
偽證罪屬於「抽象危險犯」,只要證人具結後就重要事項為虛偽陳述,犯罪即告成立(既遂),不以法院採納該證詞或發生誤判結果為必要。
D✕
刑法第 168 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此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程序,故於民事案件中作偽證仍構成偽證罪。
偽證罪 (刑法第168條) 核心爭點解析
| 證人行為/情境 | 法律定性 | 理由 | 是否構成偽證罪 |
|---|
| 明知卻稱「忘記了」 | 消極不陳述 | 偽證罪僅處罰「積極」虛偽陳述 | 否 |
| 陳述個人意見/推測 | 非客觀事實 | 意見判斷無所謂真偽,非事實陳述 | 否 |
| 虛偽陳述但法院未採信 | 抽象危險犯 | 虛偽陳述完畢即既遂,不待結果發生 | 是 |
| 於民事案件中作偽證 | 適用範圍 | 「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包含民事法院 | 是 |
考生常依日常邏輯誤以為「明明知道卻說忘記」是在騙人,所以是偽證。但在刑法上,偽證罪嚴格要求「積極捏造不實事實」,單純消極說「忘記了」不構成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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