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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7 年第 16 題單選題

刑法第157條挑唆或包攬訴訟罪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挑唆訴訟行為,係指他人本無興訟之意,行為人從中唆使,使其提起訴訟
B若該他人未興訟,無礙於本罪的成立正確答案
C意圖漁利,乃指意圖從中取利之意
D行為人登記參選後,為了爭取選票,多方包攬選民訴訟,不另收報酬,也算意圖漁利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本題選B:依刑法第157條,挑唆訴訟須使他人實際興訟;僅有唆使而未興訟,尚不成立本罪。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敘述錯誤,故為答案。依刑法第157條,挑唆他人訴訟須使受唆使之人實際提起訴訟;若他人未興訟,尚不能僅憑唆使行為認定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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