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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716單選題

刑法第157條挑唆或包攬訴訟罪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挑唆訴訟行為,係指他人本無興訟之意,行為人從中唆使,使其提起訴訟
B若該他人未興訟,無礙於本罪的成立正確答案
C意圖漁利,乃指意圖從中取利之意
D行為人登記參選後,為了爭取選票,多方包攬選民訴訟,不另收報酬,也算意圖漁利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刑§157挑唆包攬訴訟罪為結果犯,他人未興訟不成立本罪,B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罪為結果犯,必須「他人果真提起訴訟」才既遂;若他人未興訟,行為不成立本罪(本罪不處罰未遂)。B說「無礙於本罪成立」與通說相反,為錯誤敘述,即題目要選的答案。

考點:挑唆定義考點:結果犯性質考點:漁利意圖考點:漁利範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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