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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76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17條加重結果犯的論述,下列何者錯誤?

A傷害致死罪之成立,以行為人犯故意傷害罪為前提
B傷害致死罪之成立,行為人前行為不構成傷害罪,縱發生死亡結果,依情形可能構成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不成立本罪
C傷害致死罪之成立,如果傷害行為未遂,只要之後發生死亡的結果,犯罪成立正確答案
D重傷致死罪之成立,以行為人能預見死亡結果為要件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加重結果犯須前行為既遂+對加重結果有預見可能,傷害未遂致死不構成傷害致死罪。

為什麼答案是 C

通說認為加重結果犯以基本犯「既遂」為前提。傷害未遂縱生死亡結果,因欠缺既遂之基本犯,不成立傷害致死罪,本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考點:基本犯須故意考點:無基本犯則無加重考點:基本犯須既遂考點:預見可能性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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