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刑法上有關自首規定之適用,下列何者錯誤?
A甲於犯罪後以錄音的方式敘述自己犯罪經過,委託乙將之送往警察局,並隨後投案,甲此舉符合自首之要件
B毒販甲之小弟乙赴警局告發甲之犯行,警察開始佈線調查時,此際甲自赴警局說明自己的販毒事實,亦無自首之效力
C甲於傷害他人後自行申告犯罪,於偵查中甲潛逃國外,甲此舉不符自首之要件
D甲行賄公務員乙,要求乙為其違法變更地目。事成後,甲自首並接受裁判,法院以刑法第62條之規定為「得減輕其刑」而未減輕甲之刑責,並無不當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自首須於未發覺前為之並受裁判;行賄罪自首依貪污治罪條例有「免除其刑」之特別規定,不適用刑法第62條之得減輕其刑。
為什麼答案是 D
刑法第62條但書規定「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甲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行賄罪,該條例第11條第5項對行賄罪自首設有「免除其刑」之特別規定(必免除),應優先適用,法院不得依刑法第62條本文裁量不減輕其刑。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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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自首須於未發覺前為之並受裁判;行賄罪自首依貪污治罪條例有「免除其刑」之特別規定,不適用刑法第62條之得減輕其刑。
行賄罪自首依貪污治罪條例有「必免除其刑」的特別規定,優先於刑法第62條適用,故D選項稱法院未減輕並無不當是錯誤的。
逐選項分析
A✕
自首以告知犯罪為已足,其方式不限於自行投案,委託他人代為自首並隨後投案接受裁判,亦符合自首要件。選項敘述正確。
B✕
自首必須在犯罪「未發覺」前為之。小弟已告發且警察開始佈線調查,代表犯罪已被有偵查權之機關發覺,此時甲再赴警局說明僅屬「自白」,不生自首效力。選項敘述正確。
C✕
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須「受裁判」。甲雖申告犯罪,但於偵查中潛逃國外逃避偵審,未受裁判,故不符自首要件。選項敘述正確。
D✓ 正確
刑法第62條但書規定「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甲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行賄罪,該條例第11條第5項對行賄罪自首設有「免除其刑」之特別規定(必免除),應優先適用,法院不得依刑法第62條本文裁量不減輕其刑。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自首之核心要件與法律效果
| 要件/效果 | 內容說明 |
|---|
| 時間點 | 須於犯罪「未發覺」前為之(有偵查權機關尚未產生合理懷疑前) |
| 申告方式 | 不限親自前往,可委託他人代為申告 |
| 後續要求 | 必須「受裁判」,不可於申告後逃避偵審(如潛逃) |
| 法律效果 | 原則上「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若有特別規定則從其規定(如貪污治罪條例) |
考生容易只記得刑法第62條自首的原則性規定「得減輕其刑」,而忽略了該條但書「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特別刑法(如貪污治罪條例)對特定犯罪的自首常有「必減輕或免除其刑」的特別規定,必須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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