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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748單選題

甲因涉嫌竊盜罪羈押於看守所,又因另案涉嫌與乙共犯傷害致死罪,偵查中經檢察官向看守所提訊甲,訊問甲有無與乙共犯傷害致死事實,並認為有再傳乙與甲訊問之必要,遂當場告知甲:「下次訊問之時間為當年2月23日上午10時再開庭」並記明筆錄。5日後,甲因上述竊盜罪具保釋放,惟檢察官不知其已經具保釋放,而甲並未於上開指定期日到庭,亦未具狀說明不到庭之原因。試問檢察官能否於2月23日上午10時之後,簽發拘票拘提甲?

A可。因檢察官已對甲當面告知下次應到之期日,甲未到庭亦未具狀說明不到庭之原因
B可。雖檢察官未同時告知「如不到場得命拘提」的意旨,惟因甲當時在押,且經告以應行到庭之意旨
C不可。因檢察官對甲當面告知下次應到之期日時,未同時告知「如不到場得命拘提」的意旨正確答案
D不可。除逕行拘提外,一定要在庭期前先送達傳票給甲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到場命令視同傳喚,須同時告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命拘提』,否則不得逕行拘提。

為什麼答案是 C

刑訴法第72條:面告下次期日並記明筆錄者,與送達傳票同,『但』須併告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命拘提。未告知此項意旨,即不生合法傳喚效力,自不得依第75條拘提。

考點:要件不全考點:在押不免要件考點:面告傳喚要件考點:面告=送達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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