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因為細故起了爭執,互毆,甲因而受有輕傷。甲忿向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完畢後,向法院提起公訴。於審判中,乙方知情況不妙,遂向甲表示道歉。甲向法院表示願意撤回告訴。數日後,甲因自己撤回告訴,懊悔不已,又具狀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傷害罪之自訴。關於甲的告訴及自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就甲之自訴,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此乃因撤回告訴者,不得再告訴,也因而不得就該案件再提起自訴正確答案
B就甲之自訴,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此乃因告訴之撤回,應在偵查終結前為之,所以甲對於其告訴之撤回不合法,不生撤回告訴之效果,甲之自訴也因而不合法
C就甲之自訴,法院得為實體判決。此乃因撤回告訴者雖不得再告訴,但是因本案屬告訴乃論之罪,所以甲仍得就其提起自訴
D就甲之自訴,法院得為實體判決。此乃因本案屬告訴乃論之案件,甲提起告訴後,無論有無撤回,都可以再提起自訴,並無任何限制。惟檢察官知有自訴之提起後,應停止偵查,儘速將卷證移送自訴法院
A正確答案
告訴乃論之罪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後,依法不得再行告訴,亦不得再行自訴,違法提起自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撤回告訴者不得再行告訴;同法第322條規定,已不得為告訴者,不得再行自訴。甲既已撤回告訴,即不得再提自訴,違法提起者,法院依同法第334條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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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告訴乃論之罪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後,依法不得再行告訴,亦不得再行自訴,違法提起自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看到「撤回告訴後又提自訴」,直接聯想刑訴法「已不得告訴者不得自訴」,法院應下「不受理判決」,秒選 A。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撤回告訴者不得再行告訴;同法第322條規定,已不得為告訴者,不得再行自訴。甲既已撤回告訴,即不得再提自訴,違法提起者,法院依同法第334條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B✕ 陷阱
撤回告訴的法定時限為「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而非「偵查終結前」。甲於審判中撤回告訴,其撤回合法有效。
C✕
刑事訴訟法第322條明文限制,告訴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者,不得再行自訴」。甲撤回告訴後已喪失告訴權,自然也喪失自訴權,法院不得為實體判決。
D✕
撤回告訴後即受「不得再行自訴」之限制,並非毫無限制。且本案已進入審判程序,選項後段描述檢察官停止偵查移送卷證的情境與本題進度不符。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與自訴之關聯
| 行為 | 法定時限 | 法律效果 | 違法再提之法院判決 |
|---|
| 撤回告訴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 不得再行告訴 | 不受理判決 (刑訴§303) |
| 撤回告訴後提自訴 | 無 (已禁止) | 不得再行自訴 | 不受理判決 (刑訴§334) |
| 撤回自訴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 不得再行自訴 | 不受理判決 (刑訴§334) |
| 撤回自訴後提告訴 | 無 (已禁止) | 不得再行告訴 | 不起訴處分 (刑訴§252) |
選項 B 故意將撤回告訴的最後期限說成「偵查終結前」,企圖誤導考生認為甲在審判中撤回不合法。務必牢記撤回告訴的死線是「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