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偽造信用卡,為測試功能先持偽卡至加油站自助加油,成功盜刷800元。翌日,甲再持該偽卡簽帳消費購買一隻鑽錶,贈送不知情的女友乙。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偽造信用卡係犯偽造支付工具罪所得之物,屬於甲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予以沒收
B所加油品係犯罪所得之物,因已消耗無法扣案,不諭知沒收
C該偽造簽帳單係犯罪所生之物,因已交付商店行使,無從諭知沒收正確答案
D鑽錶係犯罪所得之物,乙非明知甲之詐欺行為,故不得沒收
C正確答案
偽卡本身沒被扣案不影響其他物之判斷,重點在區分犯罪工具、所生之物與犯罪所得,依現行沒收制度個別檢視。
為什麼答案是 C
偽造簽帳單屬犯罪所生之物,惟已交付商店留存,非甲所有亦不在其持有中,實務認無從諭知沒收,為題目要選的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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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偽卡本身沒被扣案不影響其他物之判斷,重點在區分犯罪工具、所生之物與犯罪所得,依現行沒收制度個別檢視。
抓住偽卡=工具、油品=所得(消耗仍可追徵)、簽帳單=犯罪所生之物但已交付他人保管非甲所有、鑽錶=所得贈與第三人(乙非明知仍可追徵)。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偽造信用卡是偽造工具,屬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沒收,並非犯罪所得,選項用詞錯誤。
B✕ 陷阱
油品雖已消耗無法原物扣案,但屬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1條規定仍應追徵其價額,不是不諭知沒收。
C✓ 正確
偽造簽帳單屬犯罪所生之物,惟已交付商店留存,非甲所有亦不在其持有中,實務認無從諭知沒收,為題目要選的正確敘述。
D✕ 陷阱
鑽錶為詐欺犯罪所得,乙雖非明知仍屬無償取得第三人所得財產,依刑法第38-1條第2項第2款仍可對乙沒收或追徵。
本案物品沒收定性對照
| 物品 | 性質 | 依據 | 結論 |
|---|
| 偽造信用卡 | 犯罪所用之物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得沒收(屬甲所有) |
| 加油品(油) | 犯罪所得 | 刑法第38-1條 | 已消耗仍追徵價額 |
| 偽造簽帳單 | 犯罪所生之物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已交付商店,非甲所有,無從沒收 |
| 鑽錶 | 犯罪所得(贈與乙) | 刑法第38-1條第2項第2款 | 乙無償取得,仍得沒收或追徵 |
考生容易把「犯罪所用之物」「犯罪所生之物」「犯罪所得」三者混用,誤以為只要是犯罪過程中出現的物品都能直接沒收,忽略了物之所有歸屬與是否仍在扣案範圍等要件差異。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