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會構成偽造或變造(公、私)文書罪?
A冒用他人名字製作名片正確答案
B偽造互助會之標單
C在交通違規通知單的「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中偽簽他人姓名
D偽造稅務機關之完稅戳印
A正確答案
刑法上的「文書」須能證明權利義務關係。名片僅為社交身分表徵,不具備法律上的意思表示與證明性,故冒名印製名片不構成偽造文書罪。
為什麼答案是 A
名片僅有表明身分及聯絡方式的作用,不足以作為法律上一定用意之證明(不具證明性)。實務見解認為,冒用他人名義印製名片,不構成偽造文書罪(若持以行騙則另論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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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上的「文書」須能證明權利義務關係。名片僅為社交身分表徵,不具備法律上的意思表示與證明性,故冒名印製名片不構成偽造文書罪。
看到「名片」秒選!名片只是社交工具,無法證明任何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不具備證明性,不屬於刑法保護的「文書」客體。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名片僅有表明身分及聯絡方式的作用,不足以作為法律上一定用意之證明(不具證明性)。實務見解認為,冒用他人名義印製名片,不構成偽造文書罪(若持以行騙則另論詐欺罪)。
B✕
互助會標單上記載姓名與金額,依民間習慣足以表示參與競標之意思與願出之利息,屬於刑法第220條規定之「準私文書」,偽造標單構成偽造準私文書罪。
C✕
在交通違規通知單的「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偽簽姓名,代表確認「已收受該通知單」之法律意思表示,具有證明權利義務關係之效力,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D✕ 陷阱
稅務機關之完稅戳印蓋於物品上,依習慣足以證明「已繳納稅款」之事實。實務見解認為此種戳印屬於刑法第220條以文書論之「準文書」,偽造之會構成偽造準文書罪。
刑法「文書」與「準文書」之認定
| 種類 | 核心要件 | 實務常見客體 | 本題對應選項 |
|---|
| 私文書 | 具文字性、有體性,且能證明法律上之權利義務關係 | 契約書、收據、交通違規通知單收受欄 | 選項C |
| 準文書 | 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表示其用意 | 互助會標單、完稅戳印、汽車引擎號碼 | 選項B、D |
| 非文書 | 僅具社交功能或無法證明權利義務關係,不具「證明性」 | 名片、情書、日記 | 選項A |
考生容易誤以為「完稅戳印」只是單純的印章(印文),僅構成偽造印文罪。但實務上,完稅戳印蓋在特定物品上,依習慣足以證明「已繳納稅款」的用意,因此被認定為刑法第220條的「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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