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縣政府社會局科員,調派辦理災後救濟金核發業務,因與災民A素有怨隙,並圖撙節公款,僅發放依法應發給A之半數金額,致A災後生活窮困潦倒。甲之行為有何刑責?
A甲構成公務員剋扣罪正確答案
B甲構成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C甲構成公務員圖利罪
D甲行為僅涉行政不法,不構成刑事犯罪
答案與詳解
刑法第129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剋扣或不為發給者,成立剋扣罪。甲明知A依法可領全額救濟金,卻僅發半數,完全該當本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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