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主張繼母乙於其父丙生前,向丙佯稱有治病需求而詐得丙所有房屋1棟。甲遂以自己名義對乙提出詐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乙在丙生前確實曾罹病,無詐欺犯意,遂對乙為不起訴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僅得以丙之名義提出告訴,且不得聲請再議,因甲非被害人
B甲得以自己名義提出告訴,且得聲請再議,因甲為合法告訴權人正確答案
C甲僅得以丙之名義提出告訴,但得聲請再議,因甲為繼承人
D甲得以自己名義提出告訴,但不得聲請再議,因甲非被害人
B正確答案
被害人死亡時,配偶、直系血親等得獨立告訴(刑訴§233 II),為獨立告訴權人,自得聲請再議。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甲為被害人丙之子,依刑訴§233 II 為獨立告訴權人,得以自己名義提告;既為合法告訴人,依刑訴§256條對不起訴處分自得聲請再議。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被害人死亡時,配偶、直系血親等得獨立告訴(刑訴§233 II),為獨立告訴權人,自得聲請再議。
看到「被害人已死亡」+「直系血親/配偶提告」→ 獨立告訴權人→可聲請再議。
逐選項分析
A✕
錯。依刑訴§233 II,被害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告訴,甲為丙之子(直系血親卑親屬),自得以「自己名義」獨立提告。
B✓ 正確
正確。甲為被害人丙之子,依刑訴§233 II 為獨立告訴權人,得以自己名義提告;既為合法告訴人,依刑訴§256條對不起訴處分自得聲請再議。
C✕ 陷阱
錯。甲取得告訴權的依據是刑訴§233 II「直系血親」的獨立告訴權,而非「繼承人」身分;且告訴應以自己名義為之,而非以丙之名義。概念混淆民事繼承與刑事告訴。
D✕ 陷阱
錯。甲雖非直接被害人,但為獨立告訴權人,屬「合法告訴人」,依刑訴§256條對不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陷阱在於把「非被害人」等同於「不能再議」。
刑訴告訴權人體系
| 類型 | 法條 | 對象 | 可否再議 |
|---|
| 被害人本人 | §232 | 犯罪直接被害人 | 可 |
| 獨立告訴權人 | §233 II | 被害人死亡→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旁系血親、二親等姻親、家長家屬 | 可 |
| 代行告訴人 | §233 I、§236 | 法定代理人/配偶 | 可 |
| 純繼承人身分 | 無此規定 | 民法概念,刑訴不採 | — |
本題最大陷阱在混淆「被害人」與「告訴人」概念。甲雖非被害人(被害人是丙),但仍為「合法告訴權人」,而再議權屬於「告訴人」而非僅「被害人」。C 選項另設陷阱把刑訴的獨立告訴權誤植為民法繼承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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