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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744單選題

行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於行準備程序時,因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未經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即自為審判長進行調查證據,進行言詞辯論,定期宣判。關於本案判決之適法性,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行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逕自指定審判期日,自為審判長進行言詞辯論,定期宣判,其法院之組織及所踐行之審判程序,均非適法正確答案
B行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時,因被告為有罪陳述,自得逕行變更準備程序為審判期日,進行獨任審判,判決並不違法
C行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時,因被告為有罪陳述,自得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但仍應進行合議審判,受命法官獨任判決,屬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D行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時,因被告為有罪陳述,遂自為審判長進行言詞辯論,係審判程序違法,但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判,關於法院之組織部分並不違法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合議案件須合議審判,受命法官無權獨任審判且未裁定改簡式程序,法院組織與審判程序雙重違法。

為什麼答案是 A

合議案件本應由合議庭審判,受命法官僅能行準備程序(刑訴§279)。未經法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前,受命法官逕自審判長身分進行言詞辯論並宣判,法院組織(應合議卻獨任)與審判程序(未經合法轉換)雙重違法。

考點:組織+程序雙違法考點:簡式程序需裁定考點:簡式程序誤解考點:未經裁定即違法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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