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於行準備程序時,因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未經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即自為審判長進行調查證據,進行言詞辯論,定期宣判。關於本案判決之適法性,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行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逕自指定審判期日,自為審判長進行言詞辯論,定期宣判,其法院之組織及所踐行之審判程序,均非適法正確答案
B行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時,因被告為有罪陳述,自得逕行變更準備程序為審判期日,進行獨任審判,判決並不違法
C行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時,因被告為有罪陳述,自得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但仍應進行合議審判,受命法官獨任判決,屬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D行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時,因被告為有罪陳述,遂自為審判長進行言詞辯論,係審判程序違法,但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判,關於法院之組織部分並不違法
A正確答案
合議案件須合議審判,受命法官無權獨任審判且未裁定改簡式程序,法院組織與審判程序雙重違法。
為什麼答案是 A
合議案件本應由合議庭審判,受命法官僅能行準備程序(刑訴§279)。未經法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前,受命法官逕自審判長身分進行言詞辯論並宣判,法院組織(應合議卻獨任)與審判程序(未經合法轉換)雙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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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合議案件須合議審判,受命法官無權獨任審判且未裁定改簡式程序,法院組織與審判程序雙重違法。
看到「受命法官自為審判長」+「未經裁定簡式程序」→ 直接組織不合法 + 程序不合法,選最嚴格的 A。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合議案件本應由合議庭審判,受命法官僅能行準備程序(刑訴§279)。未經法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前,受命法官逕自審判長身分進行言詞辯論並宣判,法院組織(應合議卻獨任)與審判程序(未經合法轉換)雙重違法。
B✕ 陷阱
錯在「逕行變更為獨任審判」。被告有罪陳述後須由「法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273-1),而非受命法官自行決定;且即便改簡式,也要有合法程序轉換,不能省略裁定直接獨任。
C✕ 陷阱
前後矛盾。簡式審判程序(§273-1)本來就由受命法官「獨任」審判,不需合議;本選項說「仍應合議審判」已誤解簡式程序本質。且本題根本未經裁定改簡式,前提即錯。
D✕ 陷阱
錯在「改行簡式程序,組織不違法」。本題受命法官根本「未經法院裁定」改簡式程序,程序轉換本身就不合法,獨任審判當然也是組織違法。不能事後補正為合法。
合議 vs 簡式審判程序對照
| 項目 | 合議審判 | 簡式審判程序 |
|---|
| 法院組織 | 法官3人合議 | 受命法官獨任 |
| 啟動要件 | 原則 | 被告有罪陳述+法院裁定 |
| 受命法官權限 | 僅準備程序 | 可獨任審判 |
| 關鍵條文 | 法組§3 | 刑訴§273-1 |
本題陷阱在於「省略裁定」這一步。即使被告有罪陳述符合簡式程序要件,仍須「法院裁定」方能轉換;受命法官不能自行決定轉換或獨任審判,否則構成法院組織不合法(§379①)及審判程序違背法令之當然違背法令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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