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警詢時坦承與乙共同強盜;檢察官就乙涉嫌共同強盜部分,雖乙不在場,仍命甲以證人身分具結陳述。嗣甲、乙被起訴後,甲於審判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並經交互詰問,仍證稱其與乙共同強盜。試問:甲就乙涉嫌共同強盜的陳述,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甲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已據其於審判中證述屬實,則警詢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
B甲於偵查中之陳述,因乙未在場親自詰問,原則上無證據能力
C乙得以其於偵查中未在場之事實,彈劾甲於警詢時陳述之憑信性,減損其證據能力
D甲於審判中所為之陳述雖有證據能力,但不得為有罪判決唯一之證據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需補強證據);偵查中向檢察官具結之陳述原則上有證據能力,且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不可混淆。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甲為共犯,其證述本質上仍屬共犯之自白,必須有其他補強證據擔保其真實性,方得判決乙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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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需補強證據);偵查中向檢察官具結之陳述原則上有證據能力,且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不可混淆。
看到「共犯自白」,秒選「不得為有罪判決唯一證據」(刑訴§156 II),直接鎖定 D。選項 C 將證明力與證據能力混淆,為常見陷阱。
逐選項分析
A✕
甲於警詢之陳述屬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警詢陳述須與審判中陳述「不符」且具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始有傳聞例外之適用。本題甲前後陳述相符,故警詢陳述無實體證據能力(應直接使用審判中之證述)。
B✕ 陷阱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偵查中向檢察官具結所為之陳述,原則上有證據能力。乙在偵查中未在場詰問之程序瑕疵,已因甲於審判中經交互詰問而治癒,充分保障了乙的對質詰問權,故該偵查中陳述仍有證據能力。
C✕ 陷阱
彈劾證據之憑信性(例如指出未在場、記憶不清等),影響的是法官對證據的「證明力」(證據價值高低)之判斷,而非「證據能力」(能否作為證據的資格)。兩者概念截然不同,不可混淆。
D✓ 正確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甲為共犯,其證述本質上仍屬共犯之自白,必須有其他補強證據擔保其真實性,方得判決乙有罪。
證據能力 vs 證明力
| 比較項目 | 核心意義 | 審查順序 | 決定者 |
|---|
| 證據能力 | 證據得否作為嚴格證明資料之資格(能不能用) | 程序法上先決條件(先審查) | 法律明文規定(如傳聞法則) |
| 證明力 | 證據證明待證事實之價值與強弱(可信度多高) | 實體法上價值判斷(後審查) | 法官自由心證(如補強證據) |
選項 C 故意將「彈劾憑信性」(影響法官心證的證明力)說成「減損證據能力」(法律上的證據資格),這是國考極常出現的名詞偷換陷阱。請牢記:彈劾只會降低證明力,不會剝奪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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