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因嚴重的產後憂鬱症,將剛滿月的親生嬰兒乙自高樓丟下,乙當場死亡。若依實務見解,甲最有可能成立何罪?
A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
B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
C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正確答案
D刑法第273條義憤殺人罪
C正確答案
生母殺嬰罪限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且須有「不得已之事由」,滿月嬰兒已不符合甫生產後之時間要件,實務回歸普通殺人罪。
為什麼答案是 C
既不符生母殺嬰的時間要件,也無義憤等特殊情狀,實務見解回歸普通殺人罪(§271)。產後憂鬱症僅可能影響§19責任能力之判斷,不改變罪名。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生母殺嬰罪限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且須有「不得已之事由」,滿月嬰兒已不符合甫生產後之時間要件,實務回歸普通殺人罪。
看到「剛滿月」就排除生母殺嬰罪(須甫生產後),直接選普通殺人罪。
逐選項分析
A✕
加工自殺罪以被害人有自殺意願為前提,嬰兒無自殺能力與意思,根本不構成。
B✕ 陷阱
生母殺嬰罪(刑法第274條)要件極嚴:須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因不得已之事由殺其子女。本題嬰兒已滿月,非生產時或甫生產後,不符本罪之時間要件;甲之產後憂鬱症尚非法條所稱之不得已事由,故不構成本罪。
C✓ 正確
既不符生母殺嬰的時間要件,也無義憤等特殊情狀,實務見解回歸普通殺人罪(§271)。產後憂鬱症僅可能影響§19責任能力之判斷,不改變罪名。
D✕
義憤殺人須「被害人有違義行為引發當場激憤」,嬰兒毫無挑釁行為,完全不符義憤要件。
殺人罪章特別類型比較
| 罪名 | 條文 | 關鍵要件 | 本題適用 |
|---|
| 普通殺人 | §271 | 故意殺人,無特殊減輕事由 | ✅ 滿月嬰兒回歸此罪 |
| 義憤殺人 | §273 | 被害人有違義行為,當場激於義憤 | ❌ 嬰兒無挑釁 |
| 生母殺嬰 | §274 | 生母、生產時或甫生產後、因不得已之事由殺其子女 | ❌ 已滿月,非甫生產 |
| 加工自殺 | §275 | 被害人有自殺意思 | ❌ 嬰兒無自殺能力 |
考生看到「生母+嬰兒+產後憂鬱」就直覺選生母殺嬰罪,忽略§274「甫生產後」的嚴格時間要件。實務將「甫生產後」限縮於分娩後極短時間內,滿月顯已超過。產後憂鬱症應走§19責任能力減免,而非改變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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