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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743單選題

甲、乙二人因涉嫌共同竊盜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乙於警詢中自白與甲共同犯之,惟甲均始終否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於審判外指證與甲共同犯罪,若甲對於此審判外陳述同意有證據能力,檢察官自得提出於法院作為證據使用
B乙於審判外之陳述,是共犯的指證,雖符合任意性、真實性、可信性及必要性的要件,仍不得將此作為證據使用正確答案
C乙於審判外之陳述,未經甲的對質詰問,甲得以傳聞證據為由,主張該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
D檢察官於審理期日聲請傳喚乙為證人,因乙兼具被告的身分,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的聲請,分離調查證據,甚至亦得分離進行辯論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共犯審判外陳述符合傳聞例外要件即可作為證據,B 絕對否認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項為錯誤選項(題目要選)。共犯審判外陳述若符合任意性、可信性、必要性等傳聞例外要件(刑訴法第159條之1至之5),即有證據能力。說「仍不得作為證據」完全違反傳聞例外制度。

考點:傳聞同意考點:傳聞例外考點:對質詰問權考點:共同被告分離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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