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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710單選題

甲分別邀約乙、丙竊取他人之汽車。甲先與乙約定由乙將某汽車竊出,甲再與丙約定由丙找人購買此車。乙、丙彼此不認識,但甲將三人共同犯罪計畫分別告知乙、丙兩人。隨後,乙、丙各自順利完成所分配工作,甲、乙、丙三人平分賣車所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同時犯
B甲、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正確答案
C甲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D甲成立竊盜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竊盜罪之正犯,丙成立贓物罪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三人有共同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縱未直接謀面仍成立共同正犯(相續/輻輳共同正犯)。

為什麼答案是 B

共同正犯不以全體相互認識為必要,只要透過居中者形成共同犯意聯絡並分工實行,即成立「輻輳式共同正犯」。三人分工竊車、銷贓並分贓,皆為竊盜構成要件外之重要貢獻,全員共同正犯。

考點:同時犯定義考點:輻輳共同正犯考點:間接正犯要件考點:教唆犯vs共同正犯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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