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為珠寶公司同事,相約竊取公司保險櫃內的鑽石。甲負責偷取,乙、丙在外接應。得手後,於離去時被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丙應成立竊盜罪之「共謀」共同正犯正確答案
B因甲已經著手實行,與乙、丙成立共同正犯
C甲、乙、丙成立共同竊盜未遂罪正確答案
D甲、乙、丙成立結夥三人加重竊盜罪
E乙、丙未出現在犯罪現場,不成立犯罪正確答案
A、C、E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共同正犯與竊盜既未遂。乙丙在外接應為實行共同正犯;「得手」即屬既遂;三人犯之成立結夥三人加重竊盜。
為什麼答案是 A、C、E
乙、丙在外接應,屬於分擔犯罪之實行行為,應成立「實行共同正犯」,而非僅參與謀議之「共謀共同正犯」。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應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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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測驗共同正犯與竊盜既未遂。乙丙在外接應為實行共同正犯;「得手」即屬既遂;三人犯之成立結夥三人加重竊盜。
看到「得手」即知既遂(C錯);「在外接應」屬實行共同正犯(A、E錯)。本題選錯誤者,故選ACE。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乙、丙在外接應,屬於分擔犯罪之實行行為,應成立「實行共同正犯」,而非僅參與謀議之「共謀共同正犯」。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應選答案。
B✕
甲著手實行竊取,乙、丙在外接應,三人具備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成立共同正犯。本選項敘述正確,不選。
C✓ 正確
題目明示「得手後」才被捕,代表行為人已將鑽石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竊盜罪已達「既遂」階段。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應選答案。
D✕
甲、乙、丙三人共同謀議並分擔實行竊盜行為,符合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三人以上」之加重竊盜罪要件。本選項敘述正確,不選。
E✓ 正確
乙、丙雖在外接應,但與甲有犯意聯絡且分擔實行行為,依法仍成立共同正犯,並非不成立犯罪。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應選答案。
竊盜罪之共同正犯與既未遂判斷
| 概念 | 說明 | 本題涵攝 |
|---|
| 實行共同正犯 | 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如把風、接應) | 乙、丙在外接應,屬實行共同正犯 |
| 共謀共同正犯 | 僅參與犯罪之謀議,而未參與實行行為 | 本題乙、丙有接應行為,非僅共謀 |
| 既遂與未遂 | 竊盜罪以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實力支配(得手)為既遂 | 題目稱「得手後」,故已既遂 |
| 結夥三人加重 | 三人以上共同實行竊盜行為 | 甲乙丙三人共同犯之,成立加重竊盜 |
考生常誤以為「未親自下手偷東西」就不算實行行為。實務上「把風」或「接應」皆屬於分擔犯罪實行行為之一部,成立實行共同正犯,而非僅是共謀共同正犯或不成立犯罪。此外,「得手後被捕」代表已建立持有支配,屬既遂。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