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298 條略誘婦女罪之行為客體?
A未婚的成年女子
B未滿 20 歲的女子正確答案
C事實上無行使親權之人或其他監督權人之女子
D離婚的 17 歲女子
B正確答案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298條略誘婦女罪之客體原則上為成年婦女,未滿20歲且有監督權人之女子應優先適用第241條略誘未成年人罪。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415號判例,未滿20歲之女子若有監督權人,應適用刑法第241條略誘未成年人罪,不能適用第298條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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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298條略誘婦女罪之客體原則上為成年婦女,未滿20歲且有監督權人之女子應優先適用第241條略誘未成年人罪。
刑法第298條略誘婦女罪以成年婦女或無監督權人之未成年婦女為客體;一般未滿20歲之女子因尚有監督權人,應適用第241條,故不屬於第298條之客體。
逐選項分析
A✕
成年婦女為刑法第298條略誘婦女罪之典型行為客體。
B✓ 正確
依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415號判例,未滿20歲之女子若有監督權人,應適用刑法第241條略誘未成年人罪,不能適用第298條處斷。
C✕ 陷阱
依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812號判例,若未成年女子事實上無監督權人,因不符第241條「脫離監督權人」之要件,仍可成為第298條之客體。
D✕ 陷阱
未成年女子結婚後即取得行為能力並脫離親權,即使離婚亦無監督權人,不符第241條要件,故若遭略誘結婚,應適用第298條。
考生容易誤以為「婦女」包含所有女性,但實務上為了區分第241條與第298條的適用範圍,將第298條的客體限縮於成年婦女或無監督權人之未成年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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