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販毒後,因良心不安,乃向好友乙透露犯行,乙認茲事體大,暗中報警,並規勸甲投案。嗣警據報將甲逮捕,甲在警察曉諭自白得減刑之情形下,雖承認販毒,但抗辯其販毒係受人指使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雖承認販毒,但主張販毒係受人指使利用,其所供非屬自白
B甲審判外之自白,有傳聞法則之適用
C甲之警詢自白,雖係出於警察之曉諭,但不構成利誘,故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正確答案
D甲既主張其自白係出於警察之利誘,非出於任意性,自應就此負舉證責任
答案與詳解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明定供出來源減刑,警察依法告知此項法定利益,屬正當程序之曉諭,非不正方法之利誘。實務見解穩定:告知法定減刑效果不構成刑訴法第156條第1項之利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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