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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6 年第 68 題複選題考點:第239條前提不符考點:欠缺告訴要件

甲、乙父子二人感情不睦,經常口角,乙竟與其友人丙謀議共同竊取甲所有的古董賤售牟利,經甲報警循線查獲乙、丙共同竊盜犯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僅對丙提出告訴,檢察官查明乙、丙共同竊盜,檢察官可起訴乙、丙共犯竊盜罪嫌
B甲僅對丙提出告訴,檢察官起訴乙、丙共犯竊盜罪嫌,法院可判決乙、丙共犯竊盜罪刑
C甲對乙、丙提出告訴,檢察官起訴乙、丙共犯竊盜罪嫌,法院審理中,甲得對乙撤回告訴正確答案
D甲對乙、丙提出告訴,檢察官起訴乙、丙共犯竊盜罪嫌,法院審理中,甲不得對丙撤回告訴正確答案
E甲僅對乙提出告訴,檢察官查明乙、丙共同竊盜,檢察官可起訴乙、丙共犯竊盜罪嫌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C、D、E
正確答案
答案為C、D、E:乙因與甲為父子而適用刑法第324條第2項須告訴乃論;丙為友人,不具該條親屬關係。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僅於告訴乃論之罪之共犯間適用,不能將對丙之告訴或對乙之撤回擴張至性質不同之他共犯。

逐選項解析

A甲僅對丙提出告訴,檢察官查明乙、丙共同竊盜,檢察官可起訴乙、丙共犯竊盜罪嫌第239條前提不符✕ 易錯陷阱
甲僅對丙提出告訴。乙因與甲為直系血親,依刑法第324條第2項須告訴乃論;丙不具該條親屬關係,不適用該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僅於告訴乃論之罪之共犯間適用,甲對丙之告訴不能依第239條補足乙之告訴,故檢察官不得據以起訴乙。
B甲僅對丙提出告訴,檢察官起訴乙、丙共犯竊盜罪嫌,法院可判決乙、丙共犯竊盜罪刑欠缺告訴要件✕ 易錯陷阱
甲僅對丙告訴,既不能補足乙所欠缺之告訴要件,乙部分即非合法追訴。縱檢察官起訴乙、丙,法院亦不得對乙為實體科刑判決,故選項稱法院可判決乙、丙共犯竊盜罪刑,並非正確。
C甲對乙、丙提出告訴,檢察官起訴乙、丙共犯竊盜罪嫌,法院審理中,甲得對乙撤回告訴✓ 正確
D甲對乙、丙提出告訴,檢察官起訴乙、丙共犯竊盜罪嫌,法院審理中,甲不得對丙撤回告訴✓ 正確
E甲僅對乙提出告訴,檢察官查明乙、丙共同竊盜,檢察官可起訴乙、丙共犯竊盜罪嫌✓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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