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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527單選題

關於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以竹竿伸入他人的屋內並將屋內的皮包勾取竊走,甲成立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
B甲潛入醫院病房竊取病人家屬的財物,甲不成立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
C甲與乙、丙共同謀議竊盜,但甲後來並未於乙、丙實施竊盜時到場,甲成立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
D甲在行竊現場隨手取得小刀亦屬攜帶兇器,甲成立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選 D。實務所稱『攜帶兇器』不要求從外面預先帶入;行竊現場隨手取得、客觀上足以危害生命身體的小刀,也可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為什麼答案是 D

裁判實務明示不以從他處攜至行竊場所為必要;在現場隨手拾取小刀,只要客觀上具危險性,仍屬攜帶兇器。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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