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以竹竿伸入他人的屋內並將屋內的皮包勾取竊走,甲成立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
B甲潛入醫院病房竊取病人家屬的財物,甲不成立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
C甲與乙、丙共同謀議竊盜,但甲後來並未於乙、丙實施竊盜時到場,甲成立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
D甲在行竊現場隨手取得小刀亦屬攜帶兇器,甲成立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裁判實務明示不以從他處攜至行竊場所為必要;在現場隨手拾取小刀,只要客觀上具危險性,仍屬攜帶兇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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