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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538單選題

甲涉犯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處五萬元以下罰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認罪,法院遂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當庭告知甲下次審理期日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等事項,並記明於筆錄,嗣法院未再對甲送達審理期日之傳票,如甲於審理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法院僅能再踐行傳喚程序,不可逕發拘票拘提甲
B法院應另訂審理期日,合法送達傳票後,才能審結本案
C法院可不待甲之陳述,一造辯論判決正確答案
D法院若欲諭知甲無罪判決,可一造辯論判決;若欲諭知甲有罪,需再行傳喚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普通賭博罪最重本刑為罰金,法院當庭告知下次期日並記明筆錄即屬合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一造辯論判決。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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