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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054單選題

被告甲涉嫌殺人,檢、辯雙方聲請傳喚之所有證人皆於第一審法院之審判期日出庭,但甲未到場,法院仍進行審判程序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審判期日,被告已受合法通知無故不到庭者,得進行審判正確答案
B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C被告如因心神喪失不能到庭,且顯有應諭知免刑之情形時,仍得進行審判程序
D被告如因疾病不能到庭,且顯有應諭知無罪之情形時,仍得進行審判程序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被告未到庭原則上不得審判,殺人案屬重罪更不能僅因合法通知缺席就逕行審判。

為什麼答案是 A

刑訴法第281條雖規定被告合法通知無故不到庭得審判,但限於「法定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本題為殺人罪(重罪),不適用此例外,A 敘述漏掉重罪限制故錯誤,為題目要選之答案。

考點:重罪缺席審判禁止考點:當然違背法令考點:免刑逕行判決考點:無罪逕行判決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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