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官倫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官不得為刑事訴訟之自訴代理人
B法官不得為家庭成員提供法律意見正確答案
C法官非經任職機關同意,不得在私立大學兼任教職
D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為任何政治團體募款
B正確答案
法官得為家庭成員提供法律意見,此為法官倫理規範之例外允許事項,其餘選項皆為法官職務外活動之禁止或限制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14條,法官「得」為家庭成員提供法律意見或起草法律文件,本選項稱「不得」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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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法官得為家庭成員提供法律意見,此為法官倫理規範之例外允許事項,其餘選項皆為法官職務外活動之禁止或限制規定。
看到「家庭成員」直覺反應是倫理規範的例外容許範圍!法官可以幫家人寫狀紙、給法律意見,但不能幫外人打官司或當自訴代理人。
逐選項分析
A✕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14條,法官原則上不得為刑事訴訟之自訴代理人或告訴代理人(除非是為家庭成員),選項敘述正確。
B✓ 正確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14條,法官「得」為家庭成員提供法律意見或起草法律文件,本選項稱「不得」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解。
C✕
依《法官法》第16條及《法官倫理規範》第15條,法官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如大學教職),應經任職機關同意,選項敘述正確。
D✕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9條,法官不得為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募款,以維持司法中立與公正,選項敘述正確。
法官職務外活動與兼職限制
| 活動類型 | 原則 | 例外/條件 | 法源依據 |
|---|
| 執行律師業務/自訴代理人 | 禁止 | 為家庭成員代理或辯護 | 法官倫理規範第14條 |
| 提供法律意見/起草文件 | 禁止對外人 | 得為「家庭成員」提供 | 法官倫理規範第14條 |
| 兼任教學/研究工作 | 禁止 | 經任職機關同意 | 法官法第16條 |
| 政治活動/募款 | 禁止 | 無例外(須退出政黨) | 法官法第15條、法官倫理規範第9條 |
命題者常將「家庭成員」作為考點,將原本「允許」的例外規定(如提供法律意見)扭曲為「禁止」,或將「禁止」的規定(如擔任自訴代理人)漏掉例外。看到「家庭成員」要特別提高警覺,通常是考例外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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