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酒醉駕車為警查獲,甲於警詢時冒用乙名應訊,檢察官未為訊問,逕以乙為被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庭受理後以乙在警詢自白犯罪,事證明確,未經開庭即認乙觸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罪,判處乙罰金 3 萬元,乙不服提起上訴於該院合議庭,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最為正確?
A二審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諭知乙無罪正確答案
B二審依上訴審程序為第二審判決,諭知乙無罪
C二審依通常程序為第二審判決,駁回上訴
D二審依上訴審程序為第一審判決,駁回上訴
答案與詳解
依實務見解(最高法院相關判例),簡易判決處刑之對象錯誤(乙根本非真正行為人),原審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二審合議庭應撤銷原判決,並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諭知乙無罪,以保障乙的審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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